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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专利申请 加急

更新时间:2015/9/7 15:27:52    纠错/删除/投诉
信息来源: 商家
地点: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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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专利的概念:是由政府(含政府间组织)授予(含登记)的,在一定期间内、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排它性权利。
著作权的概念: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 可加急 可包授权;
商标驳回复审,异议与答辩,专利审查意见答辩;
商标转让办理加急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
咨询:彭女士 13537673466 QQ:1591478936

各类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1.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2.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3.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㈠、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㈢、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博发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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