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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育婴师、营养师、月嫂培训,首选银河

更新时间:2015/7/14 9:17:24    纠错/删除/投诉
信息来源: 个人
地点:南京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20楼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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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公共营养师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审的主要人员有:杨月欣、张立实、糜漫天、程义勇、翟凤英、赵法伋、李珏声、赵霖、侯玉瑞、李长平、王玉、吴兰笛、麦佩玉、段延萍、逸飞、孙桂菊、蔡云清等。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营养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一)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共分四个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四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1、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取得医学、食品或相关专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博发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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