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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更新时间:2020/6/10 9:43:46    纠错/删除/投诉
信息来源: 商家
地点: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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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一)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
1.一般性的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下同)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5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1000万元(含1000万)。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比规定时限提前两个月以上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60%的资金补助;按规定时限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咨询费用50%的资金补助。
2.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50%的资金补助。
(三)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购买排污权支出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
(四)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
我市储备排污权不足以保障的,按相关企业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权所发生的支出与我市确定的优惠价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按《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政府自身建设项目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金额不超过当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的50%。(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博发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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